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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购买的防疫物品是否可以入境
2024-10-18

国内物品缺乏,不少人会从国外寄东西回来。尤其是疫情期间紧俏的防疫物品缺乏,从境外带回这些,需不需要注意什么吗?官方的规定是怎样的?介绍给大家。

个人旅客想携带少量在国外购买的个人防疫物品入境,可以吗?

可以,旅客可通过随身的行李携带口罩、护目镜等防护用途的个人合理自用物品进境。目前海关对于旅客携带疫情防控物资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适度从宽掌握。

Tip 4:

进境人员在自用、合理数量内,可以携带在国外购买的口罩等物品进境。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同时,根据海关总署相关通知要求,对于通过旅客携带进境疫情物资的(“客带货”),海关将给予通关便利,一对一指导办理报关手续。

深圳海关疫情防控物资进口通关问答集

(2020年2月1日 第一版)

一、疫情防控物资进口有快速通关渠道吗?

答:深圳口岸各现场海关都已经开通绿色通道,设立进口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海关选派业务骨干值守,确保绿色通道全时守候。

不论是应税进口防控物资,还是符合条件的免税捐赠防控物资,都可以通过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疫情防控物资即到即提,实现通关“零延时”。

二、疫情防控物资如何报关进口?

答:对于通过各类运输方式进口、旅客携带和通过邮寄快递方式进境的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汇总申报、担保放行等多种模式进行组合,以最适合自己的方式快速通关。

紧急情况可先登记放行,再补办相关手续,属于疫情防控捐赠物资的,补办减免税手续。

三、疫情防控物资主要有哪几类?进口时如何归类?税率多少?

答:专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治疗的物资可以分为:治疗药品类、消毒物品类、防护用品类、医疗器械类等。

(一)治疗药品类产品主要有:

a-干扰素,归入税则号列:3002.1500,进口最惠国税率0%。

克力芝(洛匹那韦/利托那韦),归入税则号列:3004.9090,进口最惠国税率0%。

甲泼尼龙,归入税则号列:3004.3200,进口最惠国税率0%。

(二)消毒物品类产品主要有:

免洗手消毒液,归入税则号列:3808.9400,进口最惠国税率9%。

非零售包装医用杀菌剂,归入税则号列:3808.9290,进口最惠国税率6%。

含有机表面活性剂的普通清洁湿纸巾,归入税则号列:3401.1990,进口最惠国税率6.5%。

(三)防护用品类产品主要有:

医用一次性乳胶手套,归入税则号列:4015.1900,进口最惠国税率10%。

医用化纤防护服(隔离衣),归入税则号列:6210.1030,进口最惠国税率8%。

口罩(医用外科、N95),归入税则号列:6307.9000,进口最惠国税率6%。

防护面罩,归入税则号列:3926.9090,进口最惠国税率10%。

防护眼镜,归入税则号列:9004.9090,进口最惠国税率7%。

(四)医疗器械类产品主要有:

水银温度计,归入税则号列:9025.1100,进口最惠国税率4%。

红外线测温计,归入税则号列:9025.1990,进口最惠国税率2.8%。

四、对进口医用口罩等防护急需器械,是否需要提供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答:(一)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内,对于在深圳地区使用的医用口罩、手术服、医用防护服、隔离衣、医用隔离面罩、医用隔离眼罩等医用防护类产品,进口时按照以下情况办理:

1.企业自行采购给本公司员工自用的,采购方提交产品自用保证声明,作为进口证明。企业在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用途选择自用,并在报关单备注栏予以说明,进口证明作为报关单随附单证上传。

2.企业或第三方组织自行采购捐赠给深圳市相关机构内部使用的,采购方提交情况说明,由受捐单位签字盖章确认,作为进口证明。企业在向海关申报时,进口证明作为报关单随附单证上传。

3.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委托企业或第三方组织采购的,代采购方提交情况说明,由委托采购单位签字盖章确认,作为进口证明。企业在向海关申报时,进口证明作为报关单随附单证上传。

(二)对于采购产品供深圳地区以外使用的,按照产品使用地医疗器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五、进口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有哪些要求?

答:对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可凭省一级药监部门或省一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具的特批进口的证明文件通关。

对能提供上述主管部门证明的特殊物品,海关不再进行卫生检疫审批,口岸海关收取进口证明正本,登记后放行。

六、紧急情况下,疫情捐赠防护物资办理登记放行需要哪些材料?

答:(一)对于需办理登记放行的疫情捐赠防护物资,包括医用口罩、手术服、医用防护服、隔离衣、医用隔离面罩、医用隔离眼罩等医用防护类产品,可仅提供物资分配人(如地方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或物资直接使用人盖章的接收捐赠物资的情况说明函及进口物资清单,即可办理紧急情况下的登记放行,后续补办海关相关手续。

(二)紧急情况下,登记放行的说明函格式如下:

关于接收境外捐赠物资的函

深圳海关:

为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XX单位(境外捐赠人名称)现向我单位捐赠XX个XX物资,该批物资单价为XX元/个,总价值为XX元人民币(或其他币种)。该批物资将用于XX省XX市XX单位。该批物资质量合格,保质期均在1年以上。我单位保证该批物资使用及发放过程中,将严格做好登记、监督、管理工作,同时保管好相关材料,以备捐赠方及海关部门查验。

此函。

XX单位(捐赠物资境内分配人或使用人)(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020年XX月XX日

七、捐赠防护物资是否可以直接指定捐赠给医院?

答:可以。

为便于疫情捐赠防护物资通关手续的快速办理,受赠医院可直接向深圳海关口岸通关现场申请办理登记放行,后续补办海关相关手续。